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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破产国有企业审计点滴

日期:2011年-09月-05日 10:21:00    来源:
    国有企业破产的前提是企业资不抵债,且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国有企业破产的目的是通过破产手段卸掉债务,盘活有效资产,使企业获得新生,职工有重新就业的机会,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细胞之一。通过破产,保证企业的经营得以正常开展,稳定职工的情绪,促进社会和谐。
    对国有企业破产后的审计大多是因在破产操作中的不当,事后又没有妥善处理,造成职工不满意而上访、举报等引起。因此,这类项目的政策性特别强,审计中必须掌握和理解有关政策,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法律、尊重事实的态度去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客观公正地做出结论。这类项目一般是政府交办、社会关注、职工等候答复,是敏感度极高的,必须从为人民群众负责、为党和政府负责、为社会稳定发展负责的角度去处理问题。对任何问题确认都必须慎之又慎,不可掉以轻心。
    破产企业,尤其是破产后出售的企业,由于间隔时间长,人员去向不明,历史资料不全,企业破产时状况无法恢复,在这种情况下开展审计工作的难度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在审计中牢牢把握住破产财产处置这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把握企业破产程序的合规、合法性;把握破产财产的确认、评估、分配和处置的合法、合规性;把握破产财产处置合同履行的完整性,从这几个方面去开展工作,就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首先,注意企业破产的合法性。企业破产必须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应当关注企业破产是否履行了法律程序,是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是否提交了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审计时,尤其要注意破产理由是否真实存在。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是企业破产的条件。要注意发现和揭露企业为逃避债务,损害员工和国家利益而恶意破产的情况。
    其次,企业破产清查、审计、评估的合法、合规性。企业申请破产时应对资产进行盘点、清查、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进行账务处理。审计时,应查明企业有处置权的资产是否全部清查完毕,是否全部计入资产清查账册,对没有计入清查账册的资产应查明原因,揭露借企业破产之机转移和贪污资产的行为。评估机构的资质是否符合评估要求,对破产财产的评估结果是否在合理范围之内,要注意发现评估机构为达到某些目的对破产财产高估或低估现象。要特别注意债权、债务的认定和清理情况,是否组织人员对应收债权做了催收,对无法收回的债权是否取得了有关证据资料和相关文件。注意揭露应收、且能收回的债权但却不收入账内而形成账外资产的情况;注意揭露虚构债务,并用实际资产抵顶虚构债务的事实;注意揭露评估机构大幅度低估资产价值的现象并找出原因。
    再次,企业破产财产处置的合法、合规性。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置是企业破产的核心问题,是审计的重点。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观察问题:一是破产财产是否按照评估价处置,处置价大幅度低于评估价的因素和导致这个因素的条件;二是破产财产处置是否执行了法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注意发现虽然执行了程序但从时间上排他的情况和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三是比对财产处置公告的内容和资产转让协议内容是否一致,注意发现侵害其中一方利益的情况和原因。四是注意发现企业破产前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内容和原因,找出侵害其它债权人利益的事实和造成的后果。
    第四,对财产转让后合同执行情况的审计。这里主要是破产企业在财产转让后对收购方的义务要求。审计时应注意审查收购方对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情况,对收购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予以披露,并对应该义务所享受的收购优惠和政策提出解决的建议和意见。
    总之,破产企业审计是一项政治性、专业性很强的项目,涉及账外因素较多,企业内外形势复杂,涉及相关人员切身利益较多且敏感,又限于审计机关法定权力范围,审计过程难度较大,要真正实现审计目的,审计人员一定要吃透相关企业破产制度法规,了解企业破产过程具体情况,认真分析相关疑点,在充分掌握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做出公正准确的审计结论。
    (吉林市审计局 郑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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