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四次、五次全会和省纪委四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 《中共审计署党组关于署机关及直属单位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具体规定》(审纪监[2000]95号),结合审计厅的职责范围和业务特点.对厅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以下具体规定:
一、不准在该领导干部主管审计范围内的被审计单位进行经商办企业活动。
二、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直接进行审计的项目检查中,与被审计单位进行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主管社会审计工作的厅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会计(审计)师事务所任职。
四、非主管社会审计工作的厅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向在会计(审计)师事务所任职的配偶、子女介绍社会审计业务;其配偶、子女不准在审计厅及直属单位承接社会审计业务。
五、不准在所辖的审计范围内的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违反上述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或者配偶、子女停止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拒不纠正的,以及本规定发布以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要给予组织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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