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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日期:2004年-12月-27日 16:13:33    来源:

吉林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吉林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特制定吉林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如下:

一、吉林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受吉林省知识产权局领导,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吉林省知识产权局任命,任期三年。

二、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其中省知识产权局的人员三名、省内专利代理人代表两名。主任委员由主管专利代理工作的领导担任。

三、担任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的专利代理人代表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验,经推荐或选举产生。

四、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处理结果公正的。

五、对省内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投诉。必要时,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也可以依职权主动立案。

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或者主动立案之日起3个月作出决定。

六、对涉及《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四条(一)(二)(三)项及第五条(一)(二)(三)项的惩戒,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直接作出决定。对涉及第四条(四)项及第(五)条四项的惩戒,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将调查结果、惩戒理由及惩戒意见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决定。

七、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表决通过惩戒决定前,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或者申辩,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进行调查核实。

八、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作出惩戒决定时,应当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均应参加会议。惩戒决定获得半数以上委员赞成方能通过。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惩戒决定书,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专利代理惩戒决定书》上签名。

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须经吉林省知识产权局批准,并以省知识产权局的名义发出。

惩戒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送达被惩戒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备案。

九、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的委员和工作人员在正式送达惩戒决定书之前负有保密责任。

十、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涉及《专利代理惩戒规则》第四条第(三)项内容的,在决定生效之日起的3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请求协助执行;涉及《专利代理惩戒规则》第五条第(三)内容的,收回的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上交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十一、各市(州)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局及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应当协助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二、对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的2个月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除警告以外的其他惩戒,应当在惩戒决定书生效之日起的10日内在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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