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政府性投资项目逐年增多,财政评审任务重、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也凸显出来,为解决这个问题,各地评审中心聘请社会中介机构,采取“先审核、后复核”方式补充评审力量不足,取得了一些实效。但由于社会中介机构资质等级差异较大,审核人员责任心不强、审核水平参差不齐等原因,审核过程中存在很多不足,亟待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审核质量不高。由于工程结算审核项目委托时限普遍要求较短,为按时完成审核任务,中介机构往往忽视审核质量,人为删减结算审核程序,难以做到量准价实、笔笔可查。
二是报告文书混乱。各中介机构审核报告模板内容不统一,致使同类甚至同一项目出具的审核报告内容参差不齐,审核依据、审核范围、审核说明等关键性内容表述混乱、言词不详,为后期出具评审结论带来不便。
三是踏查管理松散。各中介机构实地延伸时,踏查人员、时间、事项、目的等关键性审核事项不明确,甚至存在非项目人员替代踏查及未经评审中心同意擅自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沟通并进行踏查等情况。
四是机构选择标准单一。为节约财政资金,项目结算审核选择中介机构多数以“时间短、报价低”作为主要筛选条件,中介机构为提高中标概率,无限制压缩审核成本及审核时间,审核结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且易滋生中介机构为弥补自身损失,私下与施工单位沟通并收取回扣的问题。
五是费用计取依据不足。我省结算审核委托费用计取主要参照《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正式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9号)及《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吉发改收管字〔2008〕505号)文件执行,2015年省物价局下放部分定价权限并废止上述收费文件,结算委托业务合同中如仍按照上述文件计取结算费用作为依据,易引发争议。
二、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持续提高复核质量。严格遵照有关标准、定额、计价规范、市场价格信息、项目概算、招投标、施工合同等文件要求,依规进行审核复核,明确复核重点、细化流程及质量控制标准,严格控制时限,并及时形成复核档案资料,确保审核结果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二是规范审核报告文书。统一审核报告模板,明确关键性内容需表述详细、用词准确、来源明确,部分材料价格为询价或经承包双方书面确认后形成,需在审核说明特殊标明;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并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复核意见,复核意见应当内容清晰、依据充分、表述得当、客观公正。
三是细化项目实地踏查。合理制定踏查计划,中介机构应列明项目类别、投资规模、建设内容等,并明确踏查时间及频次,报评审中心审核;明确人员构成,严禁未经评审中心同意,中介机构自行联系建设、施工单位进行现场踏查;细化踏查结果,踏查单应包含踏查事项、踏查人员、踏查时间及踏查内容等要素,进行信息化处理后作为审核证据装订于审核报告中。
四是强化动态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招投标法规流程增减咨询公司数量,确保中标单位满足各类评审业务需求;执行严格的“能者上、劣者下”的动态管理制度,如发现中介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不良行为,应进行清理,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中介“黑名单”。
五是科学计取委托费用。执行《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吉建协〔2020〕38号)文件,并参照以往造价咨询费用的指导性文件及现行的行业规定,财政评审委托业务合同中关于“支付中介机构服务酬金的计算方法与金额”需另行约定计价标准与取费系数,避免支付委托费用时产生争议。
(桦甸市审计局 王竞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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