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您的位置:审计厅 > 审计之窗 > 业务交流

对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建设项目审计的几点体会

日期:2019年-08月-23日 17:06:00    来源:

  东北地区受地理位置、气候原因等诸多因素影响,全年外业施工时间较短,建设单位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期短、任务紧的特点,部分项目采用了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建设承包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项目经济效益、缩短了工期。根据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模式本身固有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结合审计实践,就做好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一体化项目)审计工作,谈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严格审查勘察设计成果范围及质量。一体化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往往只要求投标方提供粗略的勘察设计方案。中标后,由于基础设施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不确定因素较多,勘察设计方案内容和范围会有较大的变化。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为了追求进度,会要求设计单位简化设计过程、违背强制性标准要求,甚至回避设计而由施工单位根据经验进行野蛮施工。在审计中,要对每个数据查明其设计出处或变更说明,没有设计单位出具的正式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结算内容,不能作为合法的结算依据。

  二是严格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工程结算。一体化项目往往在招标时,没有可以指导施工的设计方案。在中标后,由于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可能有很大的变动,造成工程结算与投标报价内容有较大差别。在审计时,要认真勘察现场,仔细核查项目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严格审查竣工图纸与实际项目的符合程度,并根据能真实反映客观事实的竣工图纸及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三是严格审查是否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财务制度进行财务支付。由于一体化项目的多专业化特点,它的中标单位可能是联合投标体。在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中,建设单位虽然认可联合体投标,但更愿意与牵头人进行财务结算,财务支付往往只付给牵头人,由牵头人一方开具发票,但是这种做法可能会违反合同约定及财务制度。联合投标体只是个投标人集合体,非法人组织,服务是由联合投标体参与各方共同作出。在审计中,应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根据合同约定及财务制度支付合同价款给参与联合投标的各方,并由参与各方分别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

  四是严格审查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是否勾结,欺骗建设单位谋求利益最大化。一体化项目的承建单位往往是联合投标体或是拥有多种资质的建设集团,无论哪一种承包模式都改变不了它们是利益共同体的现实。勘察设计费一般占全部费用的1%-3%,但对工程造价影响达到75%左右。在一体化项目实施中,存在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工作只服务于施工单位利益,而不考虑项目业主的投资控制的现象。审计过程中,要从整体勘察设计成果分析,是否经济效益最优化、是否存在损失浪费、是否存在设计不考虑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等。

  实践中,采用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承包模式进行建设的项目多为大型建设项目,具有投资大、难度高、工期紧等特点。审计中要认真谨慎、全面审查、通盘考虑,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既要查清事实,更要分析原因,为建设单位加强一体化建设项目管理提出合法可行的审计建议。

  (延吉市审计局  施静萍)

网站地图 吉林省审计厅 吉ICP备05001602号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亚泰大街6399号
邮政编码:130022 Fax:0431-85898333
办公室电话:85265114 值班电话:85265112
吉公网安备 22000002000035号    网站标识码:2200000067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