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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审计局:关于暂估价项目审计常见问题的探讨

日期:2019年-04月-28日 08:14:00    来源:

  近年来,随着审计全覆盖逐步推进,审计中发现了在暂估价材料和专业暂估工程的建设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下面结合审计实践经验,对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整合,仅供参考。

  一、暂估价材料设置不符合规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对暂估价的定义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它需要满足几点条件:一是必然要发生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二是暂时不能确定价格;三是由招标人暂估给定的金额。但是审计过程中发现,有部分建设单位将常规性的可以预见的主要材料列入到暂估价表中。如在编制房建类招标文件时,有个别工程将墙面砖、地面砖、门、窗、真石漆、大便器、小便器、拖布池、洗脸盆、莲蓬喷头、散热器、灯具、配电箱等常见材料均列入到暂估价表中;在编制市政道路工程量清单时,将混凝土、钢筋、方砖等主要材料也列入到暂估材料中,使得招投标环节流于形式,投标报价及质量未得到充分的竞争。

  二、超过规定的规模标准未组织招标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但在实际审计过程中发现,很多工程没有按照这一规定对达到规模标准的暂估价材料和专业暂估工程组织招投标。个别单位以单项工程单一种类的材料未达到限额的名义,对同一建设项目的同类暂估材料或者专业暂估工程进行肢解,从而规避招标。

  三、暂估价材料及暂估工程未组织共同招标

  关于暂估价项目的招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文件均有相应的规定。在实践中,相对成熟的做法主要有三种:一是总承包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共同招标;二是总承包发包人招标,给予总承包人参与权和知情权;三是总承包人招标,给予总承包发包人参与权和决策权。三种做法的核心原则均离不开共同招标,因为就暂估价项目的实施而言,总承包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双方都是利害关系人。

  但在实际审计过程中发现,部分建设单位没有深刻的认识“共同招标”的重要性和利益相关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极端情况,即放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组织招标,发包人全程不参与监督,对招标情况亦不知情;或者建设单位全权组织招标,不给总承包单位参与和决策的权利。由于没有按照规定组织共同招标,在项目管理和工程结算环节,发、承包双方往往在工期、质量和安全责任上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同时供应商或者分包单位提供材料的价格和后续配合管理费用,容易出现争议甚至法律纠纷。

  四、建设单位指定品牌或供应商

  审计过程发现,部分建设工程项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设置了过多种类暂估价材料和专业暂估工程,有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实际管理过程中,以暂估项目未超过招标的规模标准或者保证工程质量的名义,明示或者暗示总承包单位选择特定品牌和供应商的材料。个别正常投标未列入暂估价材料的项目,也以统一建设标准的名义,要求采用暂估价材料指定的品牌,使得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提高的同时,潜在存在着利益输送等问题。

  五、建设单位不确认部分暂估价材料及工程价格

  审计过程中发现,部分工程的建设单位不能很好的履行主体责任,在结算过程中推诿责任,不能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和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及时对列入工程的暂估价材料和专业暂估工程的价格进行确认,使得后续的结算过程缺少依据。

  综上所述,上述问题的发生很大程度是由于建设单位没有很好的履行其主体责任所造成的,易形成管理漏洞,甚至徇私舞弊问题的发生。因此在工程审计环节中,除了在常规的招投标、合同管理、造价控制、进度控制等方面进行审计外,建议逐步扩大审计覆盖面,重点对暂估价材料和专业暂估工程薄弱管理环节进行审计,适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审计建议。同时,善于发现违纪问题线索,确保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长春市审计局  于小磊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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