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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审计局:不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五种情形

日期:2018年-01月-26日 14:35:00    来源:

  根据我国关于增值税的规定,无偿赠送货物、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般情况下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其目的是反避税和维护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随着我国“营改增”的全面推开以及发挥税收政策鼓励功能的需要,对于某些无偿交易行为不再认定为“视同销售”。

  一是“营改增”后的自建行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可见,在营业税时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是要视同销售的。

  但是2016年房地产业“营改增”后,自建不动产可以分期抵扣进项税额,这种“自建”行为形成了不动产的价值,当不动产销售时,销项税额可以涵盖之前的行为,所以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下,无需将自建行为视同销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对纳税人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已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计征增值税,刚好维护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

  二是免租期。关于免租期如何征税的问题,在国税总局2016年第86号公告出台之前,部分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按照视同销售处理。2016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营改增初期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动产租赁服务行业存在的“免租期”问题,基于财税36号文的规定,部分税务机关将“免租期”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86号公告发布后,明确“免租期”不属于“视同销售”,从而再次就该问题予以补充规定。

  三是买一赠一行为。“买一赠一”可以不认定视同销售,但有严格的形式要求。如果赠品和主商品在同一张发票注明,就可以证明随货赠送的商品实为有偿销售,其销售价格隐含在销售商品总售价中,可视为捆绑销售或者实物折扣,因此不适用增值税有关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除此之外,“买一赠一”一律按照无偿赠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防止纯粹的“无偿赠送”混入“买一赠一”之类的有偿赠送,从而逃避缴纳税款,是为了堵塞征管漏洞、维护税收公平。

  四是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的规定。2015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明确了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五是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情形。应做进项转出处理,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吉林市审计局  张立伟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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