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引用法律法规条文,直接关系到审计执法选用法律法规依据是否正确,影响审计工作顺利实施完成,对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加大审计执法力度都尤为重要。因此,审计工作中引用法律法规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注意适用法律法规的“层次性”。
首先应正确认识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第一层次为法律,就是由全国人大包括人大常委会公布颁布的,包括宪法,审计法、预算法.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第二层次为行政法规,有国务院制定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等;第三层次为部门规章,包括国家审计准则、财政部制定的各项会计制度等;第四层次为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如规定,办法、通知等。
其次在适用法律法规上应遵循引用层次最高,法律效力等级最高的原则。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或多或少地存在各个法律、法规、规章层次之间在相关内容上不一致的地方,甚至有相互抵触的现象,因此要求审计人员在依法定性和依法处理处罚时应注意法律法规的层次,在法律,法规,规章都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引用层次最高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引用层次较高的;以此类推。对同一性质问题,两部法律都有明确规定的,在引用时注意把握特别法比一般法优先,新法优于旧法。
在适用法律法规上要遵照“新法优于旧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从法的效力范围看,法适用的一般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即法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或行为不可以适用。因此,既不能引用过时的、失效的规定,也不能引用审计事项发生时还没有生效的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同类事项,普通法和特别法都有规定的,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普通法。在法的效力等级上,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的,应引用上位法;在不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同时引用上位法和下位法。
二、要注意适用法律法规的“特殊性”。
特殊性主要体现三个方面,一是适用对象,是否包括被审计单位在内;二是适用范围,是否针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三是适用内容,对某些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无特殊规定。如《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同时《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要注意适用法律法规的“时效性”。
法律法规的生效时间一般包括三种形式: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规定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生效。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对于适用法律法规的时效性应主要注意把握:一是是否有效,有无被废止或被重新修订,补充;二是违规问题的发生时间是否在法律时效期内;三是依据上位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上位法是否具有时效等。
(延吉市审计局 赵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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