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日记账是记录和反映会计主体现金活动和结存余量的法定载体。因此,现金日记账要按现金收支活动发生时间和经济内容顺序、逐笔进行登记,并作到日清月结。这样才能与银行日记账互相稽核、与其他明细账互为印证,才能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及时详细地反映现金收支运行轨迹,才能准确考核评价现金使用与保管是否真实、合理、合法、安全、有效。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两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未得到全面、认真的执行。尤其是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收支业务不按收支发生的时间顺序及时、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并做到日清月结的现象普遍存在。比较常见的做法是月末集中登记或年末集中登记,更有甚者累计多年不登记、直到接受财务检查时才登记。这一作法势必导致产生许多风险隐患:
一是现金核算“不及时记账、不日清月结”会造成大量收支票据因无法及时入账并装订成册而积压在出纳员处,不仅导致其他会计无法了解和掌握现金收支、结存情况,使环节控制作用丧失。也不利于票据的保管,一旦丢失后果无法补救。
二是现金核算“不及时记账、不日清月结”造成的票据积压会增加库存现金余额,会产生现金余额过大的假像,并容易滋生“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抵顶库存现金”的违规问题。
三是现金核算“不及时记账、不日清月结”造成的库存现金余额不实和会计对现金收支的环节控制作用丧失,不利于正确评价现金结存的真实性、准确性,容易发生公款私存或现金管理者混水摸鱼借机挪用公款问题,给现金安全埋下隐患。
四是现金核算“不及时记账、不日清月结”不能客观、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现金收支的原始流动轨迹、结存状况和具体用途,不利于正确判断现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而影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准确判断。
五是现金核算“不及时记账、不日清月结”会被那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利用,他们会将不能入账核销的不合法、不合理、不阳光支出,先用原始支出票据或借据抵顶库存现金,待找到“变通”方法后再“偷梁换柱”,进而将不合法变为合法、不合理变为合理、不阳光变为阳光。这时,“不及时记账、不日清月结”就变成 “缓兵之计”,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争取了时间。
因此,审计人员在现金收支审计中,不仅要重视支出内容的审计,更应重视及时性和详实性的审计。(四平市审计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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