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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浅谈新《保守国家秘密法》施行后如何加强审计机关保密工作

日期:2010年-05月-10日 17:33:00    来源:

  4月29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该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该法实施20余年来第一次进行修改,修改之处颇多,如针对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做了明确的规定;加强了对涉密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机制;完善了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制度;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强化了保密法律责任等,较好地处理了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对促进信息公开作出了大量具体规定,确立了一些积极的制度。

  这些变化即适应了时代发展也是新时期做好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重要保障,审计机关也应借此契机进一步加强保密工作。

  一、进一步做好保守国家秘密工作 

  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在加强保护了国家秘密的同时,特别注重处理好信息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明确规定既要“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要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这次《保守国家秘密法》的修改,既完善了国家保密制度,也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法制保障。如《保守国家秘密法》增加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同时该法完善了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制度。

  审计机关工作涉及国家政务、社会经济、教育文化军事国防各个领域,审计人员可能接触和了解到关系国家经济、国防等安全和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秘密信息机会相应较多,同时当前审计机关正逐年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和加大审计公告力度,因此审计机关应注意处理好保守国家秘密与政府信息公开、保护公众知情权的关系;审计人员应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及有关信息,不得向境内外泄露。

  二、进一步做好保守被审计单位秘密工作

  国家《审计法》和新《审计法实施条例》都有对保密工作的明确规定,在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接触到的被审计单位的秘密,应当确保合理使用和披露,不得在不适当的范围和场合泄露。这也是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因此要做好下列信息保密工作:

  一是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会计信息。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事项、收支规模、取得收入的来源渠道、支出形式种类、工资津补贴标准事项以及单位债权债务情况等重要会计信息,非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对外发布。同样,审计人员掌握到的会计信息,只能做为资料证据服务于审计工作,不得对外擅自发布,不得向无关人员流传。 

  二是审计过程中知悉的被审计单位商业机密。被审计企业自主研发的专利权或技术创新、产品销售网络、内部产品成本等信息等企业的商业机密,是其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的重要手段。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能接触了解或掌握上述信息,必须恪守保密准则,除用于审计工作外,不得再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不得对外散布。 

  三是被审计单位重要事项决策信息。审计工作中调阅的被审计单位重要会议纪录纪要,座谈了解到的被审单位各项党务、政务信息和组织人事调整计划,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执法机关的专项治理行动、某一执法事项或司法案件背景,不得向外透露或向利害关系方透露。

  三、 进一步做好审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避免向与被审计对象及相关利害关系方泄露审计方案、查证内容及已掌握的违规违纪事项等审计工作秘密,以防工作被动、影响审计结果。

  一是审计资料及存储介质的保密。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单位审计实施现场要有专门工作空间、审计人员使用的电脑要设置密码,人工记录等书面资料要及时随身携带,不可留置于被审计单位。防止重要信息泄漏或丢失。在查证会计资料过程中,克服不良习惯,不留特殊痕迹,提倡用插纸条代替折叠凭证账页、使用数码相机取证疑点等方式。以防被审计单位人员预先发现编造借口或预约口径、欺瞒事实。 

  二是延伸审计、审计取证等工作过程中的保密。审计中需要延伸审计调查或到有关单位取证时,需要通过大量的调查、走访、核实或核对,审计调查走访的对象、取证时间安排、核实内容等工作必须保密,调查、取证资料整理要由审计人员单独完成,不能有被审计单位人员陪同。记录文字要用中性平实的文字,只要具体事实不要分析、评价及定性。 

  三是审计报告内容的保密。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重要内容在交换意见前,涉及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审计查证的财政财务收支基本情况、审计评价以及审计处理处罚内容要保守秘密。审计结果涉及政府或相关单位的事关重大的各种信息,要按照规定范围报告、报送,按规定对外宣传报道,不能擅自向社会、向无关单位或个人透露,或擅自在互联网上发布或泄漏。 

  总之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可圈可点之处很多,必将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我们国家保密工作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审计机关作为重要的政府职能部门,维护和遵守执行新修改《保守国家秘密法》责无旁贷,同时也应该认真学习研究新《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相应规章制度,指导审计机关的保密工作。

  

  (吉林市审计局 董景玉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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