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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审计局:违停车主胜诉引起的审计思考

日期:2018年-12月-21日 09:30:00    来源:

  近日,西安一车主将车辆停在路边一处非停车区域,一个月内被罚了16次,总共被记48分,罚款3200元。该车主将交警部门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违停车主胜诉。既然违章停车是事实,为何法院判决该车主胜诉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本案中,被告交警部门未按照规定在该机动车侧门玻璃上粘贴违停告知单,故被告交警部门对违停车主作出的处罚程序违法。法院判决,撤销交警部门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有人认为,“只要结果正义,程序是否正义不重要”。然后,正义的结果仍需履行合法的程序,法院力挺程序正义,支持的不是违章停车的行为,而是促使权力运行更加制度化、规范化,让执法廉洁透明,保障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

  在审计执法过程中,审计人员往往追求的是结果正义,从而忽视了法定的程序。通过此次交警部门的败诉,审计人员也应对程序正义予以足够的重视。

  一是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二是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后,如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三是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四是审计人员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五是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若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审计组应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六是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从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到出具审计报告、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审计机关应强化审计执法程序的全过程控制,审计人员也应强化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的意识。身为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是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更是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吉林市审计局 刘雪晗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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