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审计局:准确把握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中存在问题的责任认定
吉林省审计厅网 sjt.jl.gov.cn   2014年-08月-20日 14:07:00   来源:

  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简称两办《规定》)及其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列举了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的具体情形: 

  (一)承担直接责任的情形包括:1.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5.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6.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二)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包括:1.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2.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3.疏于监管,致使所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4.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问题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强化对重大问题进行问责和责任追究的重要前提。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免职、降职、撤职、诫勉谈话、纪律处分等相应处理。此外,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机关也可以适当方式向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吉林市审计局   英翠梅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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