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审计局:合理运用会计科目科学核算应缴预算款
吉林省审计厅网 sjt.jl.gov.cn   2014年-07月-29日 16:14:00   来源:

  近日,在对某执收执罚单位2012—2013年度预算执行审计过程中,笔者发现该单位进行收缴罚没款、评估费的会计业务处理时,两年来先后利用 “银行存款”会计科目、“暂存款”会计科目与“应缴预算款”会计科目进行对应,也就是处理平时收到被处罚单位或交费单位的交款(已存入财政非税资金专户)这一会计事项时,编制借记“银行存款(暂存款)”、贷记“应缴预算款”的记账凭证,按罚没款或评估费进行分类记账;年终时,编制相反的会计凭证,即借记“应缴预算款”、贷记“银行存款(暂存款)”,进行对转冲销。笔者认为,执收执罚单位的这种核算方式是误用本单位的“银行存款”会计科目或“暂存款”会计科目与“应缴预算款”会计科目对应,来反映已缴到财政非税资金专户的应缴预算款,均未能科学如实反映应缴预算款经济业务事项的核算关系。 

  一、混淆了单位设立的银行账户与财政部门设立的银行专户的区别 

  罚没款、评估费等应缴预算款若通过单位设立的银行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当收到被处罚单位或交费单位转入的交款时,应编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缴预算款”记账凭证;当向财政部门开设的银行账户上缴罚没款或评估费时,应以填开的支付凭证为根据,编制借记“应缴预算款”、贷记“银行存款”的会计事项。此情况下,银行账户的存支由本单位管理使用。而财政部门开设的银行存款专户,有关执收执罚部门单位无权管理,包括账户开设的手续办理、向财政国库缴款票据的填开等。也就是说,单位设立的银行账户与财政部门设立的银行专户在主体管理使用上是有本质区别的。作为执收执罚部门或单位,直接向财政部门开设的银行账户存款时,明晰核算被处罚单位或交费单位的缴款,应填制借记“应缴预算款”,贷记“应缴预算款”记账凭证,这样既能真实反映罚没款或评估费的收缴过程,也免去了年终无依据冲转“银行存款”会计科目的做法。 

  二、混淆了收入与债务往来的性质 

  在第二个会计年度的审计中发现,该单位由第一年的“银行存款”会计科目与“应缴预算款”会计科目对应又改为“暂存款”会计科目与“应缴预算款”会计科目对应,来反映应缴预算款的收缴,即收到被处罚单位或交费单位已将罚没款、评估费交存到财政非税资金户的银行凭证时,编制借“暂存款”、贷“应缴预算款”的记账凭证;年终时编制相反记账凭证,即“暂存款”与“应缴预算款”对转,年未均无余额。然而,“应缴预算款”是指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应缴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应缴预算的资金等,属于收入类科目,具有无偿性;“暂存款”是指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待结算债务,包括临时性暂存和应付未付款项,属于债务往来科目,具有偿还性。也就是说,该单位的以上这种核算方式,平添了债务关系,即便是在被处罚单位或交费单位未缴或欠缴时,应通过“应收款”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来表明与被处罚单位或交费单位的往来关系,仍与“应缴预算款” 会计科目没有对应关系。为此利用“暂存款”会计科目与“应缴预算款”会计科目对应,混淆了收入与债务的关系。 

  三、混淆了“应缴预算款”核算 

  “应缴预算款”的核算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款项,其借方核算的是已缴入国家预算的款项,贷方核算的是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款项;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应无余额。收到被处罚单位或交费单位已将罚没款、评估费交存到财政非税资金户的银行凭证时,就已表明,此款已缴入财政非税资金专户,执收执法单位的会计账应在“应缴预算款”会计科目的借方反映,而事实上在该会计科目的贷方反映,表明还没有上缴,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悖。在被处罚单位或交费单位已将罚没款、评估费交存到财政非税资金专户,已表明收到了应缴预算款项,同时也表明了已缴预算款项,为此应同时通过“应缴预算款”借贷方反映被处罚单位或交费单位的应缴预算款收缴。  

  综上,笔者认为,针对已缴入财政专户的款项,在会计业务处理和核算上,应借记“应缴预算款”,同时贷记“应缴预算款”,既简捷又科学。 

  (蛟河市审计局 李长生 谭学博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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