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潭区审计局:“专家评审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吉林省审计厅网 sjt.jl.gov.cn   2012年-11月-29日 16:14:00   来源:

  目前,在工程前期招投标、工程验收、质量监督、环评报告中都会出现“专家评审费”这个名词,而“专家评审费”由谁支付、支付的标准是多少、支付的人员是否合乎标准的问题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处罚给我们的审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如果不严格管理“专家评审费”,无疑将是一场“大灾难”。

  针对当前“专家评审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评审费支付方式。将有评审资质的中介结构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专家评审费就由财政部门转账给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支付给专家评委。

  二、评审费发放无标准。如今制约评审事业发展的一大障碍。就是现有的评审专家费,省与省之间不一样,市与市之间不一样,县与县之间也不一样,可谓是五花八门。应通过对评审专家的考核和评定,将其级别按初级、中级、高级这种类似职称的方式予以划分,级别越高,报酬越高。

  三、评审费人员要求。从实践中评审费发放人员的范围已经扩大到单位的经办人员、监管机构来到现场的监督人员。另外,接送专家的交通费、食宿费也严重超标。财政部门应和价格部门协作,共同制定统一标准。

  四、支付给专家的评审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专家评审行为属于兼职行为,与评审单位没有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属于个人所得税项目中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给专家讲清楚实际得到的评审费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还是税后,若是税前由专家按劳务报酬直接缴纳若是税后由评审单位费时进行代扣代缴。 如果专家没有出具票据,单位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

  (吉林市龙潭区审计局 李若铭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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