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瀛的反贪利剑---日本地方检察厅特别侦查部

 

  在日本,检察官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反贪污贿赂中表现尤为突出,而地方检察厅中的特别侦查部则是其中的佼佼者。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当时作为战败国的日本因物资匮乏导致社会经济秩序异常混乱,为了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经济犯罪,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东京地方检察厅于1947年5月设立了经济部,同年11月又设立了隐匿囤积案件搜查部;1948年8月设立了税务部,次年5月又将隐匿囤积案件搜查部改称为特别侦查部;1950年4月东京地方检察厅将税务部并入经济部,1952年1月又将经济部并入特别侦查部。此后,大坂地方检察厅于1957年4月设立了特别侦查部,名古屋地方检察厅于1996年4月成立特别侦查部。特别侦查部成立后尽管任务有所变化,但名称却一直沿用至今。

 

  地方检察厅特别侦查部基本下设5个部门:1.财经案件班,负责查处东京国税局检举的各种违反税法的偷税、漏税案件,查处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检举的违反证券交易法案件,查处公正交易委员会检举的违反禁止垄断法案件。2.特殊直告案件班,负责受理举报案件和对贪污贿赂举报案件进行侦查。对于举报的一般刑事案件或交通事故案件,通常都是移交检察厅其他部门或警视厅查处。3.机动班,负责对警视厅查办案件进行指挥、指导和对警视厅移交案件的继续(补充)侦查。4.特别侦查事务科,负责办理证据的接收、保管和处置等事项。5.特别侦查资料科,负责收集、整理资料;赴银行、证券公司侦查查证;分析、研究证物;跟踪、调查嫌疑犯行踪。

 

  特别侦查部查处的案件包括特殊案件,直告案件,财政、经济案件和地方检察厅检事长指定的其他案件。特殊案件主要是涉及政治家贪污受贿一类的案件,以及司法犯罪(法官犯罪)的案件。直告案件是指向东京地方检察厅直接告发或告诉的重大刑事案件。财政、经济案件是指违反所得税法、关税法、商法、证券交易法等经济犯罪案件。

 

  特别侦查部查处贪污贿赂案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首先是掌握侦查线索;其次是经过分析研究,对认为有侦查价值或需要进一步核实线索可靠性的,开展秘密侦查,严防新闻机构调查到秘侦状况进行“超前报道”,以避免由此给侦查工作带来难以估计的恶劣影响。第三是实施强制侦查。秘密侦查进行到一定程度后,决定立案并转入强制侦查阶段,对嫌疑犯逮捕拘留。由于贪污贿赂案中嫌疑犯的供述十分重要,所以,当嫌疑犯被逮捕拘留后,检察官非常注意对他的审讯,事前均要拟订审讯计划,审讯中亦十分讲究策略,全力以赴以获得真实可靠的供认。在强制侦查阶段,事前均要制定周密的侦查计划,尽量在大范围内实施对有关场所的搜查,发现、搜集或扣押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证物。

 

  最后,进入处分阶段。侦查结束后,检察官可以根据侦查的情况,对嫌疑犯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处分决定。

 

  面对日益复杂、狡猾的贪污贿赂犯罪,特别侦查部注重提高侦查的科技含量,不仅侦查技术设施相当现代化,而且每个检察官装备精良,同时特别侦查部不仅配有专车,而且在调查取证时可以随时调用警察车辆,遇有突击性大规模行动时,还可以由地方检察厅统一调度车辆和通讯设施。

 

  根据日本现行法律的规定,对贪污贿赂案件,严格来说,也应由司法警察侦查,检察官指挥即可。之所以由检察官直接侦查,主要有两点原因:首先,日本的检察官较之司法警察职员,不仅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而且在政治上也相对中立和自由。其次,许多贪污贿赂案件不仅涉及复杂的政治和法律问题,而且常涉及到欺诈、侵吞公款、逃税等智能犯罪或经济犯罪问题。因而,对这类犯罪案件的侦查,需要相当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与司法警察相比,许多检察官不单是法律专家,还精通多国语言和高级会计知识或其他技能,完全能够胜任此项工作。

 

  实践证明,在日本由特别侦查部对涉及政、官、财界贪污受贿案侦查,是一个正确的选择,从战后至今,日本检察官先后查处了“煤炭国家管理法案”、“昭和电气公司行贿案”、“造船案件”等一大批在日本乃至世界上具有轰动效应的贪污贿赂案件,充分证明了日本的检察官在揭露、处理有关政界贪污受贿案件,抑制政府腐败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摘自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

(发布人: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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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年-12月-30日 10:19:13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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