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吉林省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第三条基本条件

  持有效全国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证明。

  第四条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取得审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

  二、能够主持实施市(州)级以上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

  三、能够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市(州)级以上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

  四、能够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和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省审计部门或省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市(州)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

  第五条学术(技术)成果条件

  取得审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了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在市(州)级以上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二、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被省级以上审计部门或省级以上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市(州)级以上政府采用,或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三、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四、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五、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市(州)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六、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第六条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审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著作(译著)中,本人撰写或翻译1万字(县级以下单位人员5千字)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身份(县级以下单位人员不限)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或大专院校报刊上发表1篇以上有价值的专业学术论文。

  三、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市级专业报刊上发表2篇(县级以下单位人员1篇)以上有价值的专业学术论文。

  第七条附则

  一、“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

  二、“大中型审计项目”指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收支审计、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市(州)以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大中型企业审计;省(部)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应的其它经济单位审计。

  三、“大中型企业”指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统计局确定的标准中地、市级以上重点企业。

  四、“省级以上专业报刊”、“市级专业报刊”、“大专院校报刊”指由国家各部(委、学会)、省各有关部门、全日制大专院(校)主办或主管的专业报刊。

  五、“以上”、“以下”均含本单位。

(发布人: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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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3-02 14:18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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