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若奋斗的精神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旅馆费:

(一)乘坐车、船席位和居住旅馆房间的标准:

1.中央和省级机关副部长、副省长,以及相当职级的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软席 、轮船一等舱位,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住旅馆套间或单间。

2.中央和省级机关正、副司(局)长,正、副厅(局)长、地(市)级正、副专员 (市长),以及相当职级的人员;中央和省级机关的部正、副总工程师;局总工程师, 高等学校教授,科研机构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艺工作人员艺术一级,图 书馆博物馆(院)研究馆员,出版社编审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软席 、轮船二等舱位,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住旅馆单间或两人住一间。其他专业技 术职务的人员比照办理。

3.其余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硬席、轮船三等舱位,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 ,住旅馆普通房间床位。

工资制度改革前原行政十四级,高教、科研、工程技术人员(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工资标准表[四]之一至五)六级、文艺、卫生七级以上人员,原来已享受乘坐火车 软席、轮船二等舱位的,其乘坐车、船及居住旅馆的待遇不变。

(二)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 时间超过16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三)中央和省级机关副部长、副省长,以及相当职级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 随行人员1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位。

(四)国家机关科级(指县属科、局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差,可以乘坐飞机。其他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要乘坐飞机的,须经相当于县级以上领导批准(企业、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飞机的,比照办理)。凡符合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以上的 人员出差,乘座国内航线飞机,可购一等舱位客票。

(五)在市内,一船不得乘坐出租的机动车辆。因工作需要,开支的市内公共车、 船费、可凭据报销。为了简化手续、堵塞漏洞,有条件的地区,在不增大开支的情况下 ,对出差到大中城市的,可试行市内交通费包乾办法,具体包干额度和试行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确定。

第三条 乘坐火车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发给本人实际 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一部分。

(一)乘坐挂有卧铺车厢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席座位 票价的50%发给;乘座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45%发给。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规定的硬席座位票 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条(一)款的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 票价差额。

(三)夜间乘坐不挂卧铺车厢的火车,每人每夜按第四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另 行发给补助费。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的,也按此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按到达地区类别每人每天补 助标准为:一类地区2.50元,二类地区3.00元,三类地区5.00元。

(二)到基层单位锻炼、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 等人员,由于吃、住和工作均同当地职工一样,为了发扬艰若奋斗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 良作风,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到达地区类别,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 一类地区1.50元,二类地区1.80元,三类地区3.00元。

(三)工作人员出差,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每 天负担8角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的,不准再支报会议期间的 出差补助费。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 研究会,不开支会议伙食补助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另 加20%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六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 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直线车费按火车快车〈包括特快〉 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包括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 的,包括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的,按二等舱 位票价计算),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 ,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

第七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除按照第二、三、四 、六条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16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 的交通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支报。已满16周岁的子女 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支报。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旅馆费均按职务高的一 方的标准支报。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 超过25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 运快件)。个别携带行李、家具等超过以上规定的,须经调出单位领导批准,按批准数 支报。但批准数不得超过规定重量的一倍。超过一倍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 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 的旅费,由调出单位按标准发给,向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 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随同居住的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 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的,或被调动工作人员非随同居住的家属,按照 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以及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 织批准,将本人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均由工作人员所 在单位按本条上述有关规定标准支报。

第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 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各级 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制度。 附: {图}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差旅费开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 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级国家机关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中央级在京企业、事 业单位参照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驻 外地机构的工作人员,一律按照当地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

铁道部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如因情况特殊,执行本规定有困难时,可由铁道部 商同财政部另定补充规定。

第十条 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出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人民 解放军的差旅费开支标准,由总后勤部参照本规定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85年12月1日起实行。国务院国发〔1980〕146号《国务院批 转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财政部〔83〕 财事字第493号《关于修改差旅费、会议费开支规定的通知》中“关于差旅费规定”、财 政部〔84〕财文字第62号《关于调整部份州、县出差类区的通知》、财政部〔84〕财文 字第457号《关于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报销问题的函》、财政部〔85〕财文字第145号《关 于提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发布人: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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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年-12月-20日 10:34:33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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