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开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6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开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本地、本部门“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全面开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明确了本世纪头20年我国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前启后的重要时期,也是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关键时期。“十一五”规划,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提出后的第一个五年规划,也是实行规划体制改革的第一个五年规划。编制和实施好这一规划,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规划体系、规划名称、规划期和主要内容
规划体系。“十一五”规划体系,主要由全省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地区总体规划组成。
规划名称。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规划名称由“五年计划”改为“五年规划”,全省总体规划名称拟定为《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简称“十一五”规划);市州规划名称参照全省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名称由牵头单位提出,由省规划协调办公室审定。
规划期。“十一五”规划的规划期仍以5年为主,为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相衔接,展望到2020年。有些专项规划如科技、教育、能源、交通、水资源、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城镇化等,可以直接规划到2020年。
规划内容。全省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内容应包括:对“十五”计划执行情况的科学总结,“十一五”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与任务,空间布局,结构调整,保障措施等。
二、“十一五”规划的定位
全省“十一五”规划总的要求是,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出发,结合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五个统筹”,突出空间布局,创新内容和形式。全省“十一五”规划包括3个层次,即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总体规划。主要包括省、市、县级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省总体规划由省政府提出,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市、县级总体规划分别由本级政府提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全省总体规划强调战略性、宏观性和指导性,兼顾政策性和可操作性。不搞过多过细的量化指标,减少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领域的内容,增加制度创新、政策引导、公共服务和环境建设等内容,注重空间和区域布局,改变以竞争性产业发展为主的规划模式。
市级总体规划以全省总体规划为依据,强调政策性和可操作性,体现战略性、宏观性和指导性,突出地方特色。
县级总体规划以全省总体规划和市级总体规划为依据,突出重点,不面面俱到,强调可操作性。
专项规划。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延伸、细化和落实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发展要求,体现政府投资方向和着力点,突出重点,明确任务和措施,提出量化指标,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规划由各有关单位提出编制计划,报省规划协调办公室审定后,组织开展编制工作。
区域规划。即跨行政区的经济区域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强调地域空间布局,统筹协调重大基础设施、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区域规划由各有关单位提出编制计划,报省规划协调办公室审定后,组织开展编制工作。
原则上,各地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区域规划,要比全省总体规划提前完成。
三、规划的组织领导
“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涉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划编制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全省“十一五”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副省长王儒林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刘长龙,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发展改革委主任焦海坤为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经委、国资委、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商务厅、民委、公安厅、监察厅、司法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民政厅、农委、水利厅、林业厅、人口计生委、文化厅、卫生厅、审计厅、法制办、金融办、开发办、经协办、食品工办、环保局、广电局、体育局、统计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粮食局、供销社、煤炭局、牧业局、测绘局、人行长春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中小企业局、通信管理局、发展研究中心、社科院、工商联、电力公司、民航机场集团公司、一汽集团、吉化公司、吉林油田、吉粮集团、吉林大学、东北师大、吉林农大、长春理工大学、长春工业大学、长春税务学院、吉林艺术学院、沈阳铁路局驻长联络组和各市州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对规划编制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和部署,研究决策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规划协调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主任焦海坤兼任办公室主任,内设规划起草、综合协调和项目规划3个小组。省规划协调办公室负责全省规划的归口管理、组织重大课题的调研、规划编制、综合协调等有关工作,并对市州规划编制工作进行指导。市州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县级规划的归口管理。
各市州及有关部门参照本方案建立相应的规划编制工作组织机构,并在规划编制的不同阶段,及时与省规划协调办公室沟通,做好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地区规划与全省总体规划的衔接协调工作。
四、创新规划编制工作
按照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创新“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提高社会参与度,力求编制过程更加公开、透明、规范。
创新编制方式。坚持开门编规划,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积极吸取国内外规划编制的先进经验,采取灵活多样的运作方式,改变按常规方式编制规划的做法。
创新规划内容。确立空间规划的重要地位,通过对空间开发的引导和约束,包括重大基础设施、城镇体系、产业聚集区的空间布局,提出不同区域的空间发展目标和方向。
规范编制程序。从前期研究、思路草拟、规划编制、衔接论证、批准公布到评估、修订和废止,都严格履行程序,力求达到规划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创新编制成果。拓展宣传渠道,以书面文件、电子多媒体和立体模型等多种表现形式,更直观、更形象地向公众展示规划成果,动态反映规划实施情况。
五、规划的编制进度
按照国家总体安排,全省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拟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3年11月-2004年4月):前期准备阶段。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围绕规划体制改革和创新,开展专题培训;拟定重大研究课题,并完成委托或招标工作。
第二阶段(2004年5月-2004年12月):拟定基本思路阶段。在充分调研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基础上,8月份提出不同版本的基本思路,并汇总形成初稿。
第三阶段(2005年1月-2005年8月):规划纲要起草阶段。按确定的基本思路,起草规划纲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形成规划讨论稿。
第四阶段(2005年9月-2006年2月):规划纲要送审阶段。规划纲要(讨论稿)报送省政府常务会并省委常委会讨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六、主要工作与要求
为确保“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要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一)科学确定重大研究课题。对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是理清发展思路、保障规划内容科学性的基础。要科学确定研究课题,进行课题咨询论证,并采取发展改革委组织、直接委托和社会招标等多种方式开展研究。
(二)加强规划编制培训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空间均衡理念和规划工作创新的要求,探索“引进来、走出去”新途径,借鉴发达国家和先进地区的做法,积极开展专项培训,全面提高规划编制人员的专业素质。
(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任务,针对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与突出矛盾,深入基层、企业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理清发展思路。
(四)研究提出基本思路。研究提出基本思路是今年规划工作的主要任务,采取省规划协调办公室组织和社会招标相结合的方式,提出不同版本的基本思路(初稿),并汇总形成全省“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初稿),2004年9月份在全国“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座谈会(片会)上汇报交流,年底报送省政府。
(五)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结合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专项规划工作,组织编制能源、交通、水资源、生态和环境保护、科技、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专项规划。规划目录由省规划协调办公室根据需要和有关部门的申请,报省规划领导小组审定。规划编制按前期研究、基本思路和规划起草3个阶段统筹安排。
(六)开展区域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区域经济布局和特色,认真做好经济区域的划分和功能定位,着手进行中部城市群、资源型城市和地区,以及重点开发区的区域规划编制工作。同时,做好与东北区域相邻两省的衔接和协调,为国家牵头组织编制东北区域规划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七)推进县级规划改革。按照规划体制改革的要求,县级规划要更多地阐述与本地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成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规划,增强可操作性。原则上,县级规划不搞庞大的规划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编制将辖区内国民经济、城镇体系、基础设施、土地利用、生态环境、公共服务融为一体的规划。
(八)建立规范的工作机制。着手制定规划编制条例实施细则,探索建立相对完善的规划衔接、咨询、论证和评估制度。同时,广泛吸纳社会力量,组建“十一五”规划咨询委员会。在规划编制工作的相应阶段,组织召开研讨会、咨询论证会和听证会,对规划进行评估和指导,促进规划工作的民主化、法制化和规范化。
(九)加强规划宣传工作。在规划编制过程中,针对不同阶段的需要,突出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采取多种形式,扩大舆论宣传,强化信息导向。借鉴广西“十五”规划成果展的做法,筹划我省“十一五”规划展示厅,通过声光电多媒体、立体模型等形式展示规划成果,以此为基础,动态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前景。
(十)为保质保量完成“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任务,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专项列入年度预算。